得了便宜還賣乖

中國快艇越界金門海域翻覆案善後協商,海巡署透過金門紅十字會「搭橋」,代轉每名亡者人民幣10萬元「慰問金」給家屬,卻因為要求中方簽結的領據上有「預先給付之第一期慰問金⋯⋯」等文字,遭家屬第2度拒絕。

這件案子在立法院引起藍綠雙方的攻防,已然變成國民黨、民眾黨代表中國,民進黨政府代表臺灣,中台兩國在臺灣國會殿堂的角力戰,然而,國民黨、民眾黨民進黨都是臺灣的政黨,臺灣的人民,不是應該內部口徑一致對中國人越界侵犯臺灣海疆的討伐嗎?中國在臺灣的代理人,在臺灣內部吸吮臺灣骨血,讓中國可能不費一兵一卒拿下臺灣,實在是臺灣的悲哀!

中國人越界侵犯臺灣海疆不慎翻覆造成死亡慘劇,撇開政治不談,只要有人性的正常人,都不會希望這樣的慘劇發生,但是,中國國台辦利用這次事件要求臺灣承認九二共識,就是利用人民的性命操作政治事件,這種政治超人性在共產中國,是稀鬆平常的一件事,可笑的是,中國國台辦還反而譴責我們的海委會管碧玲主委把這件事轉換為政治事件,做賊的喊抓賊,莫此為甚。

這件案子金門地檢署已展開偵查,在偵查未明朗之前,誰對誰錯尚屬未定,既然未定,海巡署實在沒有必要卑躬屈膝急著給中國人慰問金,還遭對方二度拒絕。據報載,兩方協商時,曾在給付的金額名稱上,究竟是「賠償」還是「慰問金」有一番爭執,更因此造成協商破局的原因之一。其實,無論名稱叫什麼都不重要,當我們主動給付一定金額給家屬時,臺灣就已經自失立場。因為在法律上,無論名稱叫慰撫金或賠償金,只要我們主動給付一定金額給對方,就表示我們有錯有過失,然而,這件事既然我們已經表明已經由金門地檢署偵辦,就是要透過法律程序釐清雙方對錯,在真相未釐清之前我們就無須先行給付一定數額的給對方,否則,最終如果是對方有錯,中國會願意把錢還給我們嗎?抑且,海巡署一廂情願的急著給對方錢,對我們冒著生命危險在海上依法查緝犯罪的海巡弟兄們,也不公平。

試想,小偷到人家家裡偷東西被主人發現,主人為了捍衛自己財產追趕小偷,結果小偷自己跌到死亡,還要主人陪小偷的家屬嗎?再舉一例,無照駕駛的小偷駕駛沒掛車牌可能是贓物的車子,如果是贓車,已經涉嫌刑事偷竊罪嫌;加上無照駕駛又沒掛車牌,也構成違反交通規則等等的行政責任,遑論,贓車內是否有違禁品涉及疑其他刑事責任仍不得而知,那麼,警方看到這輛車,依法即須攔檢此車,如果未追緝這輛贓車,還可能因為怠惰不作為而廢弛職務,所以警察不追還不行,結果小偷畏罪潛逃不慎翻車造成兩人死亡,警察還要賠償小偷家屬一定數額的金錢嗎?離譜的是,無論是主人或警察要給付一筆錢給小偷家屬,小偷家屬的還拿翹,錙銖必較在名稱上一定要用「賠償」才願接受,一筆連賠都不需要賠的錢,要不是我們的海巡署熱臉貼人家冷屁股自失國格,中國的小偷有機會得了便宜還賣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