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之門已封閉

二0二二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又稱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目的在降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公民權的最低年齡至十八歲。修憲複決公投案的投票率為五十九%,其中有五六四萬四九0九張同意票,不同意票為五0一萬三九八0票,距離九六一萬九六九七張同意票的門檻還差一大截。

這一次的修憲複決過不了關,其他的修憲案就不必提了,以免浪費資源。這次修憲案沒有任何政黨反對,複決還綁大選都過不了關,其他有政黨反對的修憲案只是在騙選民而已,大家都很清楚,就算出得了立法院,也通不過公民複決。以前有人反對的修憲案都可以通過,現在卻完全過不了關,因為以前依循《中華民國憲法》,現在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來修憲,後者屬拼裝車,因裝錯了螺絲而鎖死,所以開不動。

《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七四條為修憲條文:「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上述條文的第一項為國民大會修憲,第二項為立法院修憲,幾次成功的修憲,都是國民大會修憲,到了二00五年的第七次修憲,因國民大會已廢,所以選出任務型國代修憲,而修憲條文也不得不取消第一項的國民大會修憲,只保留立法院修憲,但將國民大會複決改為公民複決,因為已經沒有國民大會。

新的修憲條文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拼裝車就是拼裝車,而且還鎖錯螺絲,使拼裝車動不了,原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七四條修憲條文的第二項立法院修憲是由國民大會複決,因國代有錢拿,當然出席率高,複決沒有問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修憲條文,由立法院議決修憲案再由公民複決,因投票率不高,勢難過關。

任何政黨當然可以認同《中華民國憲法》,別忘了它的版圖包含大陸,不要再以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來呼嚨台灣人,若不喜歡《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只有制憲一途,若有政治人物再提修憲,立即將其掃進垃圾桶,因該政治人物係詐騙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