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風骨的張善政

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被鏡週刊爆料,於主持農委會研究計畫報告涉及抄襲,在2009年期末的結案報告經農委會公開後,鏡週刊又發現這份經費約1700萬元結案報告書,其中共60頁的子報告,有29頁複製、貼上NCC2006年委託工研院執行的報告,仍出現嚴重抄襲。

其實,這一點也不奇怪,張善政在前面先發現的四分之三報告既然抄襲,最後四分之一的結案報告如果沒有抄襲,反而才是奇怪,鏡週刊在農委會公佈報告後,會積極去追查結案報告有無抄襲?自何處抄襲等等,正是記者發揮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功能,也只是基於同樣的思考剛好而已,跟張善政或國民黨老抹黑是民進黨的選舉操作等等,一點關係也沒有。

針對結案報告的抄襲,張善政並不否認有周刊披露的事實,他在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搬出著作權法重申,只要是政府發表公開的報告,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而非「抄襲」,所以是「複製貼上」,是法律上的「重製」,在「合理範圍」都可引用政府發表公開的報告等等,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張善政在引用著作權法時,不應該只看對自己有利的法條,卻刻意忽略同法其他規定。著作權法對「重製」規定為:「以印刷、複印、..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在一般人的理解裡,抄襲不就是重複製作嗎?複製貼上不就是重複製作嗎?抄襲就是重製就是複製貼上,都是「重複製作」,可以做不同解釋嗎?難道可以解釋成複製貼上或重製比較輕微,抄襲比較嚴重嗎?張善政說自己僅是複製貼上、重製而不是抄襲,這種國民黨式耍賴狡辯的講法,不禁令人想起國民黨在苗栗縣脫黨競選縣長的議長鍾東錦,他在被人指控「殺人未遂」前科,就是解釋只是用刀劃破對方肚皮,腸子都看得到,僅是縫了十幾針的「輕傷」而已,並非「殺人未遂」,與張善政的說法是同樣的套路。張善政如果是殺人犯的辯護律師,也會跟法官說,我的當事人只是把刀刺進被害人的心臟而已,他並沒有殺人,如同他說只是「複製貼上、重製,不是抄襲」一樣的荒謬。

張善政又強調他是在「合理範圍」「合理使用」NCC報告,但是,他始終沒有說明是如何「合理」?在怎樣的範圍是合理?用什麼基準衡量?用什麼標準判斷?只會不斷跳針的強調自己是「合理」使用,並不會讓人相信他的使用真是合理的,以他的做法,任何人只要不斷把「合理使用」掛在嘴上,就可以抄襲剽竊別人的著作,又何須著作權法來規範抄襲別人著作應負的法律責任?著作權法乾脆可以廢掉了。著作權法對合理範圍或合理使用是有其規定,其中一項判定標準,就是「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此觀察張善政抄襲比例已經幾乎是一半了,還能說是合理範圍的合理使用嗎?

國民黨或張善政一直批評林智堅欠缺誠信應退選,林智堅捍衛自己清白已經啟動行政救濟程序,不認自己抄襲卻退選,我們當然無法期待國民黨或張善政有如林智堅般的風骨,接下來,就是考驗